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10民初5471号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柴油机厂无锡市永乐东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钱恒荣,厂长。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雯婕,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曼曼,女,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曼曼、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
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