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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与刘曼曼、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10民初5471号
案件名称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与刘曼曼、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刘曼曼,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10民初5471号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柴油机厂无锡市永乐东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钱恒荣,厂长。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雯婕,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曼曼,女,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曼曼、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

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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