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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朗祺五金有限公司、省二轻建筑装饰材料市场顺达五金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民初1823号
案件名称温州朗祺五金有限公司、省二轻建筑装饰材料市场顺达五金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朗祺五金有限公司,省二轻建筑装饰材料市场顺达五金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823号原告:温州朗祺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永强大道3996号。

法定代表人:项伟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昌旦,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省二轻建筑装饰材料市场顺达五金商行,经营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路288号(浙江省二轻建筑装饰材料市场B区*********号)。

经营者:徐朝南。

原告温州朗祺五金有限公司诉被告省二轻建筑装饰材料市场顺达五金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温州朗祺五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中“被告赔偿因其未经原告许可实施涉案专利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含原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8万元”变更为:“被告赔偿因其未经原告许可实施涉案专利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含原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温州朗祺五金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朗祺五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朗祺五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朗祺五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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