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终37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5号东侧3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克,江苏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江宁区龙河贸易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横云南路5号。
经营者:朱恩兴,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上诉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市江宁区龙河贸易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8)苏8602民初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并请求撤回起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其承担。
南京市江宁区龙河贸易经营部同意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该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承担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8)苏8602民初2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和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5元,由上诉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