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147号原告:汕头市杉友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峡山镇西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赵佳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义,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丹琪,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义乌市稠城黄仰朋文化用品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号商位。
经营者:黄仰朋,男,汉族,1975年2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义乌市倩凯文具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号商位。
经营者:丁永伟,男,汉族,1975年4月5日出,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温州市锦厦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金乡镇龙金大道西首。
法定代表人:夏修忠。
原告汕头市杉友文具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义乌市稠城黄仰朋文化用品商行、义乌市倩凯文具商行、温州市锦厦印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8年5月21日,原告汕头市杉友文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汕头市杉友文具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杉友文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45元,减半收取2172.5元,由原告汕头市杉友文具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汕头市杉友文具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