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630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佩,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栗子园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修武县产业集聚区华芳路西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杨永山。
被告:睢宁县王集镇福满家购物中心,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王集镇中心街东首路南。
经营者:赵中钦。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栗子园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睢宁县王集镇福满家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