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10民初4500号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267号10G之三。
法定代表人:蔡艺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强,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昊,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告:雷洲,曾用名:雷郑洲,男,199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本院在受理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雷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