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220号原告:徐先胜,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凯,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倩,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贵,男,198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
原告徐先胜与被告郑贵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专利号ZL201330135822.7),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先胜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徐先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