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429号原告:深圳市联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人民南路3005号深房广场A座3301、3302、3303、3304室;
B座3301、3302、3303、3304室。
法定代表人:邹瑾。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相,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规,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B楼第五层。
法定代表人:侯恩龙。
被告: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联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联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联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联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深圳市联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