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2681号原告:邵利,女,汉族,1959年11月3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兵,上海隆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程桢,上海朱妙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陈晨,女,汉族,1987年12月29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妙春,上海朱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涛,上海朱妙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句容宁武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边城镇镇句路889号。
法定代表人:来桂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义生,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邵利、陈晨诉被告句容宁武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
原告邵利、陈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18年4月30日收到其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邵利、陈晨申请撤回对句容宁武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利、陈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计40900元,由原告邵利、陈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