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518号原告:深圳市深联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华发大厦5楼510室。
法定代表人:刘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炯炜,广东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美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霞边香园东路60号。
法定代表人:李雄伟。
原告深圳市深联创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美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16××××.6,名称为“耳机支架(ERZJ-2D)”】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深联创电子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深联创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深联创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深圳市深联创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市深联创电子有限公司已预交23000元,退回原告深圳市深联创电子有限公司1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