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700号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永乐东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钱恒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雯婕,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剑丛,女,汉族,1981年12月2日生,住江苏省高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诉被告黄剑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