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1197号原告:中山市新力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
法定代表人:谢运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厚财,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敏仪,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大城小镇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良将。
原告中山市新力家居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大城小镇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
经查,本院于2018年5月8日向原告发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于收到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原告于2018年5月9日收到该通知书,但迟至2018年5月16日仍未缴纳该笔费用。
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收到原告决定不交纳诉讼费用的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原告未于限期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并书面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用,因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山市新力家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