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民终32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池州市贵池区长江文具五金商店,注册经营场所地安徽省池州市。
经营者:卢保华。
上诉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池州市贵池区长江文具五金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7民初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上诉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