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688号原告:金民海,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勋,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茶山伟城建筑机械配件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
经营者:魏伟超。
本院审理原告金民海诉被告东莞市茶山伟城建筑机械配件店侵害专利号为ZL0112××××.0、名称为“反向地面刨毛机”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金民海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民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金民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