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872号原告:优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黎直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行宇,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蔡怀军。
被告:广东太平洋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国家软件园基地高普路115号第301号。
法定代表人:张聪敏。
原告优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被告广东太平洋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91030××××.8、名称为“用于移动通讯终端的MP4流媒体播放系统及其应用方法”]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优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被告广东太平洋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优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