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2民初288号原告:马慧军,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天津领世铝塑制品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美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中大道1368号。
法定代表人:汤瑞兴。
原告马慧军诉被告美华建设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原告马慧军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