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73民初96号原告:道美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康桥东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单元。
法定代表人:完颜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江,上海市缘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友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陈宁,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上晓,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在勇,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道美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友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道美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道美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道美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25元,由原告道美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张艳培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