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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春与永康市东城轮洋日用百货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民初1362号
案件名称何春与永康市东城轮洋日用百货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何春,永康市东城轮洋日用百货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362号原告:何春,男,汉族,1985年2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炜,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东城轮洋日用百货商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东城街道高鑫路*幢**号*楼。

经营者:潘娟娟,女,汉族,1988年7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冷水江市潘桥乡建新村居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88********。

原告何春为与被告永康市东城轮洋日用百货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5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8年5月3日,原告何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何春负担。

原告何春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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