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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费县探沂某某副食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1302民初5632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费县探沂某某副食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探沂某某副食销售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5632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0128M。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费县探沂某某副食销售部,经营场所:山东省费县探沂镇。

经营者:李某某。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费县探沂某某副食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受理。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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