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4知民初329号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周屋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RASHIDQURESH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巡,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管城区糖果之家食品商行,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百荣世贸商城D座三层D3-5-033号。
经营者:孟殿奇。
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区糖果之家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故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