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11民初59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X(1/1)。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楠,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开发区国际商城百姓五金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上海北路611号国际商城A区40栋104号。
经营者:张志超。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开发区国际商城百姓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