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1民初454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0。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群芳,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强,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淮南市蔡新路营业厅,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蔡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4P。
负责人:胡益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芮成山,安徽卫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安徽卫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淮南市蔡新路营业厅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 浩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胡 娟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延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