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1民初476号原告:深圳市联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人民南路3005号深房广场A座3301、3302、3303、3304室;
B座3301、3302、3303、3304室。
法定代表人:邹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规、万诚,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新葵,女,196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肥东经济开发区。
原告深圳市联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新葵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
深圳市联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深圳市联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联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联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