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1民初441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4。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珊,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翠,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枞阳县陈瑶湖镇青山街天奇商店,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陈瑶湖镇青山街道,注册号340823600265938。
经营者:谢立军。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枞阳县陈瑶湖镇青山街天奇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 浩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胡 娟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延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