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民辖终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蓝德空调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德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均良,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全龄,男,1949年5月15日,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功,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尊霞,北京高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佳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广益镇锡沪路2号桥北侧。
法定代表人:蒋佳争。
上诉人烟台蓝德空调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全龄、原审被告江苏佳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初1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烟台蓝德空调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专利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王全龄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本案涉案侵权产品的制造地以及烟台蓝德空调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在山东省烟台市,故本案应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王全龄、江苏佳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提交二审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王全龄提供的证据证实,被控侵权产品安装使用在江苏省无锡市京东广场,故江苏省无锡市系侵权行为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规定,发生在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南通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指定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烟台蓝德空调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