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10民初4870号原告:易县北极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南城司村。
法定代表人:白园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果,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市靡衣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天雅国际服装大厦1008号。
法定代表人:邓红亮。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易县北极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市靡衣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
原告易县北极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县北极狐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县北极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易县北极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