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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合肥庐阳区秋涛百货店、长丰县双凤工业区亿鑫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皖01民初569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合肥庐阳区秋涛百货店、长丰县双凤工业区亿鑫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庐阳区秋涛百货店,长丰县双凤工业区亿鑫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1民初569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N。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应旭,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凤丽萍,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庐阳区秋涛百货店,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948号中正国际广场2幢商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03。

经营者:王珂,女,汉族,1993年8月17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被告:长丰县双凤工业区亿鑫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长丰县双凤工业区北城世纪城祥徽苑4幢102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01。

经营者:王珂,女,汉族,1993年8月17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庐阳区秋涛百货店、长丰县双凤工业区亿鑫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

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审判员  胡 娟审判员  许 琛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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