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287号原告:田瑞珍,女,1982年5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被告:义乌市阿海五金商行,经营场所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G2-14582号商位。
经营者:周贵海,男,1979年6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原告田瑞珍为与被告义乌市阿海五金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田瑞珍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田瑞珍于2018年5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瑞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瑞珍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瑞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