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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弘仁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微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盖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06民初12518号
案件名称浙江弘仁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微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盖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弘仁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微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盖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12518号之一原告:浙江弘仁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环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龚经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友红,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胜,浙江泽大(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微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法定代表人:柯睿杰(AlainGillesJosephCrozier),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玲、杜彤,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盖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姑山路。

法定代表人:吴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玲、杜彤,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弘仁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微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盖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2日立案。

原告浙江弘仁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弘仁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弘仁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浙江弘仁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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