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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夏田兴副食品店、谢秀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603民初440号
案件名称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夏田兴副食品店、谢秀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夏田兴副食品店,谢秀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603民初440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高见,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夏田兴副食品店。

经营场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杨江村。

经营者:夏田兴,男,194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被告:谢秀标,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夏田兴副食品店、谢秀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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