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0民初6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强海嘉华百货有限公司邵伯世纪华联超市加盟店,经营地在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甘棠路99号。
经营业主:王建强,男,汉族,1968年1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甘棠路**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强海嘉华百货有限公司邵伯世纪华联超市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