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1023号原告:赵福龙,男,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河流灯饰门市部,个体经营者何荣兴,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寿雁镇,经营地址位于广东省中山市古镇。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福龙与被告中山市古镇河流灯饰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5月25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福龙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福龙承担。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800元,本院予以退回其17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