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03民初2071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10100号600室。
法定代表人:斯科特·罗森鲍姆(ScottRosenbaum),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擎天,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照会,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天心区荃荃饰品店,经营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太平街**号。
经营者:石磊磊。
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受理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天心区荃荃饰品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8年5月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天心区荃荃饰品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天心区荃荃饰品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