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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建波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282刑初538号
案件名称谢建波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谢建波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浙0282刑初53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建波,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浙江省慈溪市。

2015年12月22日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月23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8]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建波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军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建波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被告人谢建波在慈溪市长河镇垫桥村自己厂房内,未经“FLYCO飞科”、“FLYCO”注册商标权利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生产假冒“FLYCO飞科”、“FLYCO”注册商标的电动剃须刀,后以人民币6万元的价格将上述十八箱电动剃须刀(共计2592只)销售给河南省新乡市崔某,4鑫(另案处理)。

2017年11月20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谢建波上述厂房内查获假冒“FLYCO飞科”、“FLYCO”注册商标的电动剃须刀260只及电池、电机组建、面板等各类配件若干。

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电动剃须刀及各类配件共价值人民币39781.54元。

2018年1月23日,被告人谢建波主动至慈溪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建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崔某,4、吴某,4、李某,4、张某,4、周某,4、金某,4的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商标未授权适用申明、营业执照、鉴定报告、商标注册证、假货鉴定单价表、银行交易明细、手机号码截图、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民事判决书、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到案经过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建波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谢建波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谢建波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产品,依法予以没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建波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二、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均予以没收。

(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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