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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南京画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1民初1880号之一
案件名称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南京画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南京画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880号之一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林港路。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威佐,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丹,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明光北路1166号。

法定代表人:冷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林,北京市中联创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延峰,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画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铁心桥大街36号04幢318室。

法定代表人:宋玲伟。

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南京画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

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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