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民初395号原告:宜昌市富宏现代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中国(湖北)自贸区大连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苏远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兴安,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市伍家岗区全富餐具批发商行,经营场所:湖北省宜昌市三峡物流园*****************号,经营者:张年勇,男,汉族,1991年9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县珠溪镇玉滩村*组,公民身份号码:5002251991********。
委托代理人:谢俊,湖北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安富,男,汉族,1969年6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县,系张年勇父亲。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富宏现代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昌市伍家岗区全富餐具批发商行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富宏现代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市富宏现代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宜昌市富宏现代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