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10民初4890号原告:浙江金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世纪中心1901室。
法定代表人:鲍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剑飞,上海鸿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照龙,上海鸿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义军,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受理原告浙江金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任义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金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金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金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浙江金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