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5民初32号原告:汕头市金兴盛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耀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时旭,广东竟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雅,广东竟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汕头市潮阳区棉北沁微贸易商行,个体户,经营场所汕头市潮阳区。
经营者庄泽生,男住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汕头市金兴盛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潮阳区棉北沁微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汕头市金兴盛服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金兴盛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为1250元,由原告汕头市金兴盛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