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545号原告:历峰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士维拉鹿街10号。
法定代表人:奥利维亚·多尔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谯荣德,北京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南頔,北京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博度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鹤州恒丰工业城C6栋1104A。
法定代表人:陈江鹏。
被告:深圳市卡迪森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西乡街道固戍社区红湾新村明金海固戍工业园E栋8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女。
被告:深圳市郎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强北路深纺大厦C座6楼西D01。
法定代表人:夏冰。
被告:夏冰,1981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
被告:南京沃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大厂街道新华路668号68号楼320室。
法定代表人:王立国。
原告历峰国际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博度表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卡迪森表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郎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夏冰、南京沃持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历峰国际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历峰国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历峰国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历峰国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