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612民初2910号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1区689楼15层1501室。
法定代表人:于仁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法比诺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志浩村8组。
法定代表人:袁力。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法比诺纺织品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