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3民初99号原告: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建云路13号1号楼18号。
法定代表人:杨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伟,该公司法务。
被告:方城县明视达眼镜店,住所地方城县凤瑞路裕粮宾馆楼下。
经营者:石东雨。
原告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城县明视达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
原告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城��明视达眼镜店经协商就侵害商标权纠纷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