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344号原告:杨瑞典,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霏,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新星,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超威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
法定代表人:赵亚军,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洪辉,广东君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粟东,广东君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瑞典与被告东莞市超威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杨瑞典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瑞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瑞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杨瑞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