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冀1025刑初8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松岭,男,1984年8月30日出生于河北省河间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间市。
2017年6月9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大城县公安局拘留,7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四伟(又名朱大伟),男,1988年6月9日出生于河北省河间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间市。
2017年4月19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大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大城县院公诉刑诉(2018)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松岭、朱四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松岭、朱四伟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在未经“华美”注册商标所有人河北华美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朱四伟于2016年6月购买非华美牌橡塑保温材料交予被告人郭松岭,郭松岭按照朱四伟的要求,将上述保温材料包装成印有“华美”注册商标的B1级橡塑保温材料,朱四伟将上述材料销售给深圳市某有限公司,运往该公司承接的云南省红河州蒙自经开区某建筑工地。
2016年6月30日,公安机关将上述共计价值243740元假冒“华美”牌橡塑保温材料(合计229.16立方米)予以扣押。
案发后,被告人朱四伟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松岭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二被告人已赔偿河北华美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损失,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松岭、朱四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蒋某、罗某、吴某、张某、司长通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深圳市科标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订货单,河北华美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及其出具的产品鉴定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委托河间市司法局对被告人郭松岭、朱四伟进行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对郭松岭、朱四伟同意纳入社区矫正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松岭、朱四伟违反商标管理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郭松岭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
被告人朱四伟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二被告人已赔偿河北华美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损失,取得了谅解,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
据被告人郭松岭、朱四伟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调查评估意见,对二被告人可适用缓刑。
对被告人郭松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
对被告人朱四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松岭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二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朱四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二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扣押未随案移送本院的229.16立方米橡塑保温材料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