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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兴颂与濮阳县金美塑编有限公司、温州伍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01民初5692号
案件名称孙兴颂与濮阳县金美塑编有限公司、温州伍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孙兴颂,濮阳县金美塑编有限公司,温州伍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5692号原告:孙兴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秀,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宇,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濮阳县金美塑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艳红。

被告:温州伍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淑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宇,瑞安市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瑞安市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孙兴颂与被告濮阳县金美塑编有限公司、被告温州伍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立案。

原告孙兴颂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兴颂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兴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兴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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