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5692号原告:孙兴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秀,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宇,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濮阳县金美塑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艳红。
被告:温州伍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淑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宇,瑞安市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瑞安市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孙兴颂与被告濮阳县金美塑编有限公司、被告温州伍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立案。
原告孙兴颂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兴颂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兴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兴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