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04民初383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娟,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雷,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美茜食品店,经营场所长沙市岳麓区天顶乡经济开发区003栋(望兴小区)***号。
经营者:曾爱英,女,汉族,1981年10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武冈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山,男,汉族,1979年10月5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店员工。
原告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岳麓区美茜食品店(经营者:曾爱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徐佑珍、雷伯琼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15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书记员舒放担任庭审记录。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娟、潘雷,被告长沙市岳麓区美茜食品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山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岳麓区美茜食品店(经营者:曾爱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岳麓区美茜食品店(经营者:曾爱英)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周 蓉人民陪审员 徐佑珍人民陪审员 雷伯琼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舒 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