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民初70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硚口区米美洁具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汉西一路70号汉西货场D区115号,经营者邓爱国,男,汉族,1961年5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禹王街道禹王城村六组,公民身份号码:4221211961********。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业明,系该经营部的员工。
本院审理的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硚口区米美洁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