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4民初444号 原告: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福龙路999号12栋。
法定代表人:PRETTEPHILIPPEJOSEPHPIERRE,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偲杰,男,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斌,男,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婷,女,汉族,1993年6月3日生 原告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丽德公司)与被告张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柏丽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婷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柏丽德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8970038号、第G128011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全部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0元;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816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APM”品牌首饰是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APMMONACOs.A.M.,简称APM公司)旗下的世界知名首饰品牌。
APM品牌创办于1982年,自2011年起,APM品牌专攻以设计为主的纯银首饰,现已成为深受爱戴的时尚首饰品牌。
当前,APM公司业务遍布亚太、欧洲、北美等各个地区,在全球数十个国家拥有近200家线下零售店铺,仅在中国市场即拥有超过100家门店,并在天猫商城开设有网络旗舰店。
APM品牌自进入中国市场以来,通过多年经营,在行业内积累了良好的口碑,占据牢固的市场地位。
APM公司是WIPO"APM”及“APMMONACO”商标的注册人,也是中国大陆地区第18970038号、第G1280118号商标(简称“涉案商标”)的注册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包含珠宝首饰及珠宝首饰盒等。
通过权利人持续使用及宣传,涉案商标已经在中国消费者群体中产生广泛的影响力,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APM公司授权原告在中国境内使用涉案商标,并有权就侵犯前述商标的行为进行维权。
2019年,原告发现被告在淘宝网上开设店铺“APMPURE厂家直销(掌柜:tb100769812)”对外销售珠宝首饰并进行包装。
经查,被告在其上述淘宝店铺中,店铺名、商品品名描述、商品详情页的商品图片、商品详情描述、包装盒以及产品实物上均突出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同的“APM”及相似的“APMPURE”标识,并且在产品包装及其内容物上直接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同的“apm”标识。
原告认为,APM公司是涉案商标的权利人,任何人未经授权均不得在中国境内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图标。
被告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突出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同的“apm”、“APM”标识,以及相似的“APMPURE”标识,并且所售产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均为珠宝首饰,故意导致混淆,侵害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故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张婷未答辩。
柏丽德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如下证据:证据l、第18970038号、第G1280118号商标注册证,证明APM公司是第18970038号、第G128011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证据2、《知识产权许可及维权授权》公证认证文件,证明APM公司授权原告以自己名义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证据3、APM公司官网及天猫旗舰店页面、原告实体店铺清单,证明APM是世界知名的首饰品牌,涉案作品及APM品牌要素在中国市场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证据4、(2019)沪闸证经字第1838号、第1872号《公证书》,证明被告在淘宝网上开设了店铺“APMPURE厂家直销(掌柜:tb100769812),被告未经授权使用涉案商标,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证据5、公证费发票,证明原告为维权支出公证费12000元,用于包括本案在内的18起诉讼,另证据4显示原告为购买侵权产品支出448元,用于包括本案在内的两起诉讼,合计分摊到本案的维权费用816元。
证据5、(2019)粤广南方第059940号公证书,证明原告为其品牌和产品投入大量宣传,原告的商标及产品具有较高知名度。
经审查,本院依法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是摩纳哥国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依法享有:1、第G1280118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的首饰制品、珠宝制品、护身符(首饰制品)、戒指(首饰制品)、指环(首饰制品)、贵重金属盒、耳环、袖扣、手镯(首饰制品)、表带、手镯上的小饰物、胸针(首饰制品)、链子(首饰制品)、首饰匣(匣或盒)、项链(首饰制品)、别针(首饰制品)、领带别针、钟表盒、领带夹、贵重金属徽章、纪念章、大纪念章(首饰制品)、表、手表、装饰品(首饰制品)、新奇钥匙环,有效期为2015年9月17日至2025年9月17日。
2、第18970038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的细银丝(银线)、银线(首饰)、手镯(首饰)、小饰物(首饰)、链(首饰)、项链(首饰)、贵重金属丝线(首饰)、珠宝首饰、装饰品(首饰)、珍珠(珠宝)、宝石、戒指(首饰)、耳环,有效期为2017年11月21日至2027年11月20日。
2020年1月21日,经所地在总领事馆认证,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知识产权许可及维权授权》,委托并授权柏丽德公司以其自己的名义处理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被侵权的法律事宜及针对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侵犯其商业秘密、字号、域名)等其他法定事宜。
2019年12月13日,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向上海市闸北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19年l2月2日,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张长越的委托代理人王佳楠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进入“tb100769812”淘宝店铺页面,在店铺“APMPURE厂家直销"淘宝店铺下单购买“APMPURE六芒星项链女锁骨链S925纯银网红毛衣链长款百搭简约配饰”,价格229元,交易成功114,库存数量显示为927;同时在上述店铺购买了“APMPURE毛衣链长款2019年新款百搭简约高端大气白贝母珍珠项链女”,价格249元,交易成功24,库数量显示为962,完成上述两份订单的付款,共支付货款448元,王佳楠所留的收货地址为上海市静安区西藏北路858号。
2019年12月6日,上海市闸北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与王佳楠在公证处的计算机上打开“我的淘宝”“已买到的宝贝”的网页并予以截屏,订单号为7426142092119009966。
后上述人员一起来到西藏北路858号,由王佳楠收取了快递单号为73123846576312的快递包裹,并对快递盒外观及盒内物品进行了拍照。
2019年12月13日,上海市闸北公证处针对上述行为出具了(2019)沪闸证经字第1872号公证书。
经实物比对,所购六芒星项链和珍珠母贝项链背部均铸刻有“APMPURE”,以较大字体突出使用“APM’’字母组合,其余字母较小。
快递外包装盒印有“APMPURE”珠宝首饰字样,饰品外包装为深蓝色提纸袋,内装深蓝色纸盒,纸盒中装有珠宝首饰鉴定证书,提纸袋、纸盒、小布袋、擦银布、宣传卡的颜色相近,均印有相同的标识"apm”,该标识分上下两行,上行“apm’’字母较大,下行“PURE’’字母较小。
从视觉效果上看,该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差别仅是下行字母不同,上行字母字母a、p、m竖笔划上端有些许突出。
店铺“APMPURE厂家直销(tb100769812)”淘宝店铺的经营者为张婷,于2019年7月21日开店。
柏丽德公司提起包括本案在内的十八起诉讼共支付公证费用12000元,柏丽德公司就张婷“APMPURE厂家直销”淘宝店铺的侵权行为向本院分别起诉了一个商标权案件及著作权侵权案件。
诉讼过程中,柏丽德公司向本院提交APM公司官网及天猫旗舰店页面及实体店铺清单、(2019)粤广南方第059940号公证书,证明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开设的线下门店遍布全国,APM产品名称、包装等品牌要素和产品在消费者中有广泛流传度,经过投入大量宣传和市场推广,产品具有较高知名度。
本院认为,本案的为侵害商标权纠纷,APM公司是第18970038号、第G1280118号注册商标持有人,该注册商标现仍处于有效期内,原告依法享有的上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受到法律保护,柏丽德公司经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可以以原告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柏丽德公司作为本案原告主体适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张婷在销售的商品网页、快递包装以及商品外包装盒、宣传卡、擦银布上使用的标识,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系使用商标的行为。
以上商标与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第18970038号、第G1280118号注册商标具有近似性;
被控的两款项链均使用APMPURE标识,以较大字体突出使用“APM”,其余部分字母显著性小于“APM”,容易导致公众对商品来源的误认和混淆。
销售者主观上具有攀附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品牌的意图,构成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侵害了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立即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
作为销售者,应对销售的商品尽到谨慎审查义务,张婷销售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主观上存在疏于审查的过失,应当对其销售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入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柏丽德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张婷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亦无法确定。
本院综合考虑原告第18970038号、第G1280118号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涉案商品销售价格、涉案店铺的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程度,以及柏丽德公司为制止侵权所应支付的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为25000元。
综上,柏丽德公司的部分诉请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项、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婷立即停止对第18970038号、第G1280118号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销毁库存侵权物品,删除侵权图片的相关链接;
二、被告张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5000元;
三、驳回原告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廷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12元,由原告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由张婷负担30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