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193号原告:程瑞琪,男,汉族,1977年3月7日出生,住盐城市城南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楼区邹区文辉工程照明灯饰经营部,经营场所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前王村。
经营者:陈素梅。
被告:常州琉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前王村杨家组。
法定代表人:陈素梅,执行董事。
原告程瑞琪与被告钟楼区邹区文辉工程照明灯饰经营部、常州琉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
2018年4月26日原告程瑞琪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程瑞琪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瑞琪撤诉。
案件审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程瑞琪负担。
审判长 管祖彦审判员 范晓荣审判员 张小全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单小燕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