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964号原告:广东乐善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郭锡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成波,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建城,广东南天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富邦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
法定代表人:张荣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兵兵,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广东中顺包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谭升平。
原告广东乐善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乐善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富邦机械有限公司(简称富邦公司)、广东中顺包装实业有限公司(简称中顺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092004××××.2)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乐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富邦公司立即停止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立即销毁被诉侵权产品、半成品;
2.判令富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及律师费、公证费及合理支出费用5万元,共25万元;
3.判令中顺公司停止使用被诉侵权产品;
4.本案诉讼费由富邦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乐善公司系涉案专利权人,涉案专利至今合法有效。
乐善公司发现富邦公司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生产、销售吹瓶机,该产品涉嫌侵犯涉案专利权。
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富邦公司的侵权主观恶意明显,其行为给乐善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综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乐善公司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富邦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富邦公司认为其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中山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应由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立案审理。
综上,富邦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本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一审民事纠纷案件。
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第一审案件,富邦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中山市,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富邦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山市富邦机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中山市富邦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