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571号 原告:杨力维,男,汉族,1986年11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孟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之久,男,汉族,1945年3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杨力维与被告刘之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力维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力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力维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杨力维负担。